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法制網通訊員 劉佳 陳遠志
  備受關註的海南省臨高縣副縣長陳卓爾受賄一案,經海南省檢察一分院提起公訴,陳卓爾於2006年至2011年在擔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和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在建設深海網箱工程項目、發放網箱補助、漁船柴油補貼、承建建築工程項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共計450.0114萬元。12月24日,海南省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退繳的贓款25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繼續追繳。
  深海網箱建設招投標收受兩公司255.64萬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間,中央先後撥款3000多萬元給海南省臨高縣,用於扶持該縣深海養殖產業。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決定在臨高海域分三批建造664口深海網箱補助給養殖戶。其中,第一批網箱200口擬採用“以物代資”方式補助,第二批、第三批網箱64口和400口擬採用“先建後補”的方式補助。
  2009年,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作為業主單位,對外招標建設第一批網箱200口。陳卓爾將招標信息透露給深圳一家公司。該公司指派銷售經理田某與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聯繫、對接。為爭取中標,該公司總經理張某和田某等人商定,許諾按每口網箱3850元給陳卓爾好處費。後該公司中標,並與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下屬單位臨高縣水產推廣站簽訂了《網箱製造安裝合同》,製造安裝了200口深海網箱。經陳卓爾等人同意,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及時將工程款撥付給了深圳這家公司。
  在製造安裝第一批網箱過程中,深圳這家公司上級單位不允許其再做深海網箱項目,而深圳這家公司總經理張某和田某等六人想繼續做第二批、第三批網箱項目,便成立了一家海南公司。為保證其在海南的公司順利承領第二批、第三批網箱項目,陳卓爾向有關專業合作社與漁民要求,第二批、第三批網箱必須達到第一批網箱的質量標準。之後,臨高思遠合作社及有關漁民與這家海南公司簽訂了《網箱製造安裝合同》,讓該公司製造安裝第二批64口、第三批400口(共計464口)網箱。期間,陳卓爾積極協調漁民與銀行、政府之間的關係,同意支付補助款給各專業合作社,用於支付海南這家公司製造安裝網箱的工程款。
  隨後,田某從公司賬戶以及其個人賬戶取出大量款項,先後分多次送給陳卓爾共計255.64萬元好處費。
  ???深海養殖補助安排收受兩合作社59萬元
  2009年期間,臨高海鱘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照庭得知臨高縣擬建造200口網箱補助給養殖戶的信息後,找到時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被告人陳卓爾,表示希望能給其安排補助一些網箱。之後,臨高縣財政局、海洋與漁業局於2009年向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請示,擬建造200口網箱,以“以物代資”的方式補助給臨高海鱘合作社和臨高海豐合作社各100口網箱。同年6月11日,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批覆,原則上同意該意見。同年8月,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將深圳華油公司為其建造的200口網箱,分別補助給了上述兩家合作社各100口。為了表示感謝,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王照庭在臨高縣臨美路路路通加油站附近送給陳卓爾19萬元。
  2009年,養殖戶鄭立鋼找到時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被告人陳卓爾,表示想得到補助。陳卓爾向鄭立鋼提出要以專業合作社的名義申請。之後,鄭立鋼成立臨高思遠合作社,並以該合作社名義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深海網箱補助。其間,養殖戶王靖宇、王少群等七人也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網箱補助。後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同意給臨高思遠合作社補助10組40口網箱,給王靖宇等七人補助8組32口網箱。因王靖宇等人不具備深海網箱養殖條件,王靖宇等人申請的網箱併入臨高思遠合作社,以“公司加漁民”的形式合作養殖。
  之後,臨高思遠合作社與海南深海網箱公司簽訂《網箱製造安裝合同》,由海南深海網箱公司為該合作社製造安裝了18組72口深海網箱。期間,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將補助款撥給臨高思遠合作社支付給了海南深海網箱公司。為了表示感謝,2009年11月某日,鄭立鋼在臨高縣臨美路路路通加油站附近送給陳卓爾40萬元。
  ???幫他人非法領取漁船柴油補貼受賄105萬元
  2007年間,臨高義豐公司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25艘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期間,陳卓爾讓時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捕撈股股長鄧朝林(另案處理)叫方小路(系陳卓爾表弟)把方小路、方四等四個人的身份證交給鄧朝林,由鄧製作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材料進行申報。
  之後,在陳卓爾、鄧朝林的幫忙下,臨高義豐公司得到21艘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方小路等四人的4艘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也掛在臨高義豐公司名下,後該4艘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由臨高義豐公司使用。
  而後,臨高義豐公司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25艘漁船的柴油補貼。在陳卓爾和鄧朝林的幫忙下,臨高義豐公司得到柴油補貼款。為了表示感謝, 2008年至2012年期間,臨高義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賢德分多次送給鄧朝林巨額款項,鄧朝林從其收受陳賢德的款項中拿出15萬元送給了陳卓爾。
  2005年間,陳卓爾讓陳財各引進兩艘漁船到臨高縣從事海洋捕撈。之後,陳財各建造兩艘漁船開到臨高縣。在陳卓爾的幫助下,陳財各為該兩艘漁船辦理了捕撈許可證書、船檢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等手續,該兩艘漁船向政府申請取得柴油補貼後,要分一部分補貼款給陳卓爾。
  2006年至2009年期間,方小路以瀾江公司名義多次向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陳財各掛靠的兩艘漁船的柴油補貼和南沙專項補貼。經陳卓爾等人審批,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批准該兩艘漁船的柴油補貼等共246.9723萬元。為了感謝陳卓爾的幫助,陳財各將90.3714萬元送給了陳卓爾。因群眾舉報陳卓爾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陳卓爾擔心出事,於2011年5月27日讓方小路將瀾江公司賬戶上的97萬元轉賬給陳財各。
  招投標操作收受建築工程承包商賄賂30萬元
  2011年前後,陳松俏得知臨高縣財政局擬以議標形式招標建設臨高縣和舍財政所、博厚財政所和波蓮財政所的辦公樓,遂找時任臨高縣財政局局長的陳卓爾幫忙,表示想要承建該三個辦公樓建設工程項目。陳卓爾表示同意,並讓陳松俏掛靠公司參加議標。
  之後,陳松俏告知陳卓爾其掛靠海南冠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參加議標。因參加議標的本地建築公司只有陳松俏掛靠的海南冠盛建築工程公司一家。為了讓陳松俏中標,陳卓爾向分管此項工作的縣財政局副局長黃寧暗示,儘量選擇本地建築公司承建。黃寧領會陳卓爾意圖,在議標會上,首先提議該三個辦公樓建設項目應由本地建築公司承建,陳卓爾和其他參會人員一致同意,確定海南冠盛建築工程公司中標。之後,陳松俏以海南冠盛建築工程公司的名義與臨高縣財政局簽訂合同,承建該三棟財政所辦公樓。
  該三項工程結算總金額合計400餘萬元,均經陳卓爾審核同意後及時撥付。為了表示感謝,2011年10月份某天,陳松俏送給陳卓爾30萬元。
  案發後,陳卓爾通過其家屬退繳贓款250萬元。  (原標題:海南一副縣長在深海網箱建設及漁船柴油補貼發放受賄450萬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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